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建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1********29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02民初3903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5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张玉丽、魏建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26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4日止,以9483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计算至2018年10月27日止;罚息以9483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止,以84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止,以62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和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已经清偿的利息21845.99元在实际履行中予以扣除);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二、由被告程南微、张玉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952元,由被告张玉丽、魏建民、程南微、张玉红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