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03********1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1民初1655号 |
案号 |
(2021)冀0121执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依法解除原告李建生与被告石家庄弘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签署的合同编号为2019040901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石家庄弘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建生218330元(包括双倍车辆押金200000元、服务费13330元及代步费5000元),被告李耀宗、郑磊对其中的11833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石家庄弘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