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永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11********1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2民初3636号 |
案号 |
(2021)冀0822执28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祁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建阳运费8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所欠运费8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于建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0元,保全费940.00元,合计2,940.00元,由被告祁永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中如审判员师庚卯人民陪审员王海泉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书记员杨艳秋附页一、判决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支付票款或者费用的合同。二、上诉期限及方式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