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04********0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722民初1238号 |
案号 |
(2021)冀0722执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口好兴供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乐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检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各项损失的10%,计款21625.2元;二、被告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乐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检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各项损失的15%,计款32437.8元;三、被告张家口众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乐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检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各项损失的15%,计款32437.8元;四、被告王志军赔偿原告王乐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检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各项损失的15%,计款32437.8元;五、被告顾拥军、冯涛赔偿原告王乐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检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各项损失的30%,计款64875.6元。顾拥军与冯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王乐苗其他诉讼请求。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各被告垫付款予以冲减扣除。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2元,减半收取计2561元,由被告张家口好兴供热有限公司负担227元、被告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1元、被告张家口众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41元、被告王志军负担341元、被告顾拥军与冯涛负担6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