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704********03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722民初1238号
案号
(2021)冀0722执8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口好兴供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乐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检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各项损失的10%,计款21625.2元;二、被告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乐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检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各项损失的15%,计款32437.8元;三、被告张家口众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乐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检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各项损失的15%,计款32437.8元;四、被告王志军赔偿原告王乐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检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各项损失的15%,计款32437.8元;五、被告顾拥军、冯涛赔偿原告王乐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检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各项损失的30%,计款64875.6元。顾拥军与冯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王乐苗其他诉讼请求。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各被告垫付款予以冲减扣除。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2元,减半收取计2561元,由被告张家口好兴供热有限公司负担227元、被告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1元、被告张家口众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41元、被告王志军负担341元、被告顾拥军与冯涛负担68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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