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荣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25********3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922民初572号
案号
(2021)冀0922执14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青县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艳美、沧州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谢艳美、包荣飞共同给付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2229.50元及利息(以182229.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月利率5.635%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沧州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其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被告谢艳美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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