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23********4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303民初862号
案号
(2021)鄂0303执23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十堰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天云借款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5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至付清借款时止);二、驳回原告崔天云对被告党桂华、任秀丽、易国辉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十堰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69元,由被告十堰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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