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6********2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刑初1568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5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郑桂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5日至2023年3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亚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1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徐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10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责令被告人郑桂东、王亚非、徐凯共同退赔被害人张瑞艳人民币54183.9元。五、作案工具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goip设备两套、白色路由器两个,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iphone手机一部,并入被告人徐凯退赔及财产刑执行项一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