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敬洪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2********548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03民初2356号
案号
(2021)川0903执19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蒲维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毅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进行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9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进行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本金,则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蒲维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毅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若被告蒲维伦未按照本判决确定之日偿还完毕2019年4月22日的《借款协议》中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尚欠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进行计算),被告敬洪珍对该500000元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敬洪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蒲维伦追偿;四、驳回原告郑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6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11180元,由被告蒲维伦、敬洪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