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良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0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81民初1853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4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巢湖市锦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旗诚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17113.03元;二、被告巢湖市锦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旗诚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的利息119356.26元(从2020年11月6日起以各被告还款后所剩款项,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分时间段计算至2021年4月9日)及后期利息(以原告所欠代偿款项1017113.0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计算至1017113.03元款清时止);三、被告巢湖市锦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旗诚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律师费)40000元;8四、被告熊良圣、金月娥、周光水、熊玉莲对被告巢湖市锦裳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对原告应承担的给付责任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原告安徽省旗诚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熊良圣、金月娥抵押的位于巢湖市长江东路光明圆润园8号楼303室房屋(产权证书编号为:巢湖市房权证字第092718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092719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巢湖市锦裳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对原告应承担的给付责任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30元,本院减半收取11315元,由被告巢湖市锦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