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权宝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3********2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10民初1373号 |
案号 |
(2021)冀0110执17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权宝朱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吴波劳务费2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保函费500元,由被告权宝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时间 |
2021-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