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11********4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4刑终63号 |
案号 |
(2021)辽1402执16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刑初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二项关于追偿权的部分,即被告人朱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段海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德芹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自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德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后,有权向被告人朱硕追偿。二、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刑初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赔偿数额部分及第三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0000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德芹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699644.90元中的113595.40元;被告人朱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德芹扣除交强险赔偿额以外经济损失人民币586049.5元。三、改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民币120000元的限额内赔偿上诉人王立华、王立彬、王立学、王立东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686078.15元中的人民币113595.40元。四、改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人民币500000元的限额内赔偿上诉人王立华、王立彬、王立学、王立东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686078.15元中的人民币500000元。五、改判原审被告人朱硕赔偿上诉人王立华、王立彬、王立学、王立东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686078.15元中的剩余经济损失人民币72482.75元。(其先行垫付医药费可从此款中扣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