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瑞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19********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403民初1197号 |
案号 |
(2021)辽1403执恢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文、王瑞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50,0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4日、以350,000.00为基数从2017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房产(龙港区龙程街62-29号楼5单元402,房权证为:0207924、龙港区龙锦街30-3号楼3单元101室,房权证号:040890、龙湾街望海花园19#-2-8,房权证号:077970)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00元,由被告张国文、王瑞莲、陈景孝、张新闻共同承12,000.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