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梅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3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27民初1323号
案号
(2021)冀0427执18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文海、钱秀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70252.1元和借期内利息8781.5元;二、被告崔文海、钱秀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按本金70252.1元计的逾期利息和罚息(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崔梅娟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2元,由原告天津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2元;由被告崔文海、钱秀花负担2230元,被告崔梅娟负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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