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经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1********15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1民初5661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恢1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众佳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98845.75元、罚息5373500元、复利1698466.24元,共计17170811.99元(截至2020年3月20日)以及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孙经伦对被告天津众佳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众佳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12.5元,由被告天津众佳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孙经伦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