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02********9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903民初1245号 |
案号 |
(2021)川0903执2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丁莎莎40000元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秦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