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622********52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903民初218号 |
案号 |
(2021)川0903执9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国平、罗忠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鑫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9年7月25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为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杨国平、罗忠友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廖鑫有权对被告杨国平、罗忠友位于蓬莱镇新城区天星村柑子园开元新城4栋20单元1楼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蓬莱字第20153845号)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杨国平、罗忠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