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智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402********1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903民初3664号 |
案号 |
(2021)川0903执28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熊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显强尚欠的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1.5%为标准计算;2、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3、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第3项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熊智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1-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