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秀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4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903民初513号 |
案号 |
(2021)川0903执1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文秀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辉、陈巧惠借款本金463862.33元及截至2020年12月15日的利息185738.79元。自2020年12月16日起,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463862.33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辉、陈巧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60元,由原告罗辉、陈巧惠负担1357元,由被告文秀清负担470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罗辉、陈巧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