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903民初2132号 |
案号 |
(2021)川0903执2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丁建、谷兰凤、徐宁凌、江苏哲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澄澄偿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丁建、谷兰凤、徐宁凌、江苏哲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澄澄支付律师费40000元;三、驳回张澄澄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25元,由丁建、谷兰凤、徐宁凌、江苏哲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