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25********3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84民初1270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4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418.67元及利息、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6月23日,利息为1273.63元,手续费为673.75元;从2020年6月24日起至本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8.14元、保全费243.26元,合共诉讼费601.40元,由被告叶建军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已预交诉讼费601.4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叶建军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601.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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