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88X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4民初618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2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丽兴、钟旭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2318.22元及欠息(欠息包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欠息暂计至2021年1月7日为46165.59元,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欠息,按合同编号为4499972q219068131477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方丽兴、钟旭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违约金200000元。三、被告方丽兴、钟旭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5969元。四、被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方丽兴、钟旭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72.27元,保全费3870元,合共诉讼费9042.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旭叨、方丽兴负担,被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9042.2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方丽兴、钟旭叨、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9042.2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方丽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466338288XF |
登记机关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鹤山市址山镇新陂场黄狗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