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5********1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5民初1805号 |
案号 |
(2021)粤0785执2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平市人民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信用卡欠款24522.83元【其中截至2021年2月17日止的信用卡本金17275.07元、违约金费用5985.02元、利息1262.74元;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结清信用卡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费用、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约定计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二、被告龙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