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甄军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9********0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84民初1205号
案号
(2021)冀0184执15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牛治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425‰的1.5倍计算,自2020年3月2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牛治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3月1日所欠借期内借款利息16,665.01元。三、被告甄军亮、张增波、甄文旗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甄军亮、张增波、甄文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牛治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四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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