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鹏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4********5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84民初1590号 |
案号 |
(2021)冀0184执1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1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25‰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以借款本金9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25‰计算;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612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25‰计算。扣除被告安航已偿还的利息125.61元);被告安鹏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安鹏成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航追偿;三、驳回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军娥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实际收取725元),由被告安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