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永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3********0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民终7051号
案号
(2021)冀0183执20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3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二、樊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曹旭森货款人民币1,215,106元、垫付货款利息192,796.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215,106元方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三、驳回曹旭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485.95元,由樊永刚负担16,189.88元,曹旭森负担6296.07元,保全费5000元由樊永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485.95元,由樊永刚负担16189.88元,曹旭森负担6296.0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27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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