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221********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10民初1900号 |
案号 |
(2021)冀0110执1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白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和平、范竹梅借款469532.0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69532.0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张旭负担93元,由被告白岩负担4157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被告白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