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艾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02********1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402民初1400号
案号
(2021)辽1402执8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艾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博玄借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时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予以计算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艾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尹博玄律师代理费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被告艾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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