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月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01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81民初4325号
案号
(2021)皖0181执48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庄磊、张月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贷款本金1018702.53元及截至2020年12月21日利息65553.76元、罚息4062.45元,此后利息以1018702.53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2日以1018702.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87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年利率不得超过8.4525%;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对被告庄磊、张月华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国际花园a区9号楼四单元6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8)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45289号、3045290号]房屋在采取变卖、出卖等变现措施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0元,减半收取7200元,由被告庄磊、张月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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