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1********4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81民初2384号 |
案号 |
(2019)冀0181执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皓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按月息5.075‰计算,自2018年4月13日至还款之日按月息7.6125‰计算,扣除已还利息1000元);二、被告河北皓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借款利息166396.28元;三、被告辛集市恒聚达服装有限公司、李朝对被告河北皓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河北皓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辛集市恒聚达服装有限公司、李朝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