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那文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21********1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321民初1609号 |
案号 |
(2020)黑0321执恢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那文志、那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岳义新借款本金2260000.00元,利息994400.00元(自2013年7月5日至2015年5月5日,月利率0.02元),合计3254400.00元。二、驳回原告岳义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355.00元元,被告承担3284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