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景文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03********0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84民初2448号
案号
(2021)黑0184执恢3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景文纲、辛丽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冬梅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68,239元。二、被告景文纲、辛丽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张冬梅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18年3月21日、2018年9月18日、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1月15日的借款按照年利率1.2%计算;2019年4月13日、2019年5月6日、2019年6月13日的借款按照年利率1%计算。)三、驳回原告张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0.0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被告景文纲、辛丽承担3,411.79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由原告张冬梅承担208.2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时间
2021-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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