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36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3民初6686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99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连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68881.41元;二、被告张连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自主债务逾期之日2020年7月14日起至代偿之日2020年8月13日止,以368881.4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张连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自代偿之日即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5156.6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代偿之日即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748.0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四、被告张连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232.44元;五、被告张连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担保费3744.15元;六、被告姜英男、董婷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总计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8元、财产保全费2392元,由被告张连庆、姜英男、董婷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