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5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3民初2721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99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壹方公司代偿款1581185.88元;二、被告蔡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壹方公司逾期担保费21750元(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7月16日计算至2020年8月14日止);三、被告蔡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壹方公司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3月31日起,以29023.3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以29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以1522262.50元为基数,均按照日万分之六点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蔡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壹方公司保全担保费16032.59元、律师费48097.76元;五、被告沈晓东、郝歌明、明朗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总计不超过自代偿之日即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代偿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标准。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1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蔡军、沈晓东、郝歌明、明朗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