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4********36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民终969号
案号
(2021)湘1021执17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谭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嗣勇借款本金962045元,2020年1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李嗣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6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35元,由李嗣勇负担4635元,谭国强负担1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635元,由谭国强负担16000元,由李嗣勇负担63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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