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5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商初字第01066号 |
案号 |
(2016)苏0412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市明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康利烟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本金4300000元、支付至2015年3月27日止的欠息1761.38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本金4300000元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二、常州法莱特斯地板有限公司、陆明、朱丽云对常州明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上述债务履行期届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就未受清偿部分,有权对常州市康利烟具有限公司的设定抵押的常房权证武字第27000256号房屋、武集用(2006)第1202425号土地使用权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权利价值109000元、抵押金额4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上述债务履行期届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就未受清偿部分,有权对朱栋琪、吕洁共有的设定抵押的常房权证武字第10001166号房屋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511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上述债务履行期届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就未受清偿部分,有权对朱乐天、冯慧共有的设定抵押的常房权证武字第10001243号房屋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502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常州法莱特斯地板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明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要求朱栋琪和吕洁、朱乐天和冯慧对常州明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328元,由常州市明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康利烟具有限公司、常州法莱特斯地板有限公司、陆明、朱丽云、朱栋棋、吕洁、朱乐天、冯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2 |
发布时间 |
2016-0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