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4********2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91民初3949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4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丽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225045元,及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杨鑫对被告夏丽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杨鑫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夏丽娟追偿。三、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夏丽娟名下车牌号为沪bxg107(发动机号:a0131525n20b20a)的宝马牌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3元,由被告夏丽娟、杨鑫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第6页共6页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