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西双版纳滇恒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328********2B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902民初1500号 |
案号 |
(2021)辽0902执1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双版纳滇恒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世顺返还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数额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西双版纳滇恒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世顺返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数额自2021年1月9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2%计算。三、被告西双版纳滇恒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世顺返还借款1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数额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14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四、被告西双版纳滇恒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世顺返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数额自2021年2月2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五、被告西双版纳滇恒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世顺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30000元。六、驳回原告李世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1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西双版纳滇恒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时雨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800MA6NGP2B73 |
登记机关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林语庄园椰风亭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