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3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81民初5552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5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文华、夏翠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叶成海代偿款本金503840元及利息(其中,以83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3月7日开始,以19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9月24日开始,以23084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开始,均按年利率6.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秦健生、秦晓宇在代偿款50384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秦文华、夏翠云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叶成海各承担三分之一偿还责任;三、被告秦文华、夏翠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叶成海律师费用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0元,本院减半收取4420元,由被告秦文华、夏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