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祝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04********0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2民初9484号 |
案号 |
(2021)黑0102执98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周英、祝贺、杨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7,532元;二、周英、祝贺、杨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5月17日的违约金4,050.2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给付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金77,532元);三、周英、祝贺、杨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5,763元;四、周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5月17日的担保费违约金2,154.2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担保费违约金,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担保费违约金(以25,763元为基数);五、如周英、祝贺、杨彬彬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则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周英抵押的自由光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黑du8774,车架号:1c4pjmbs4fw549417,发动机号:fw549417)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50元(案件受理费2,490元,公告费560元),由周英、祝贺、杨彬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