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巧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4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02民初2536号
案号
(2021)湘1002执29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郴州市黄公平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巧玲于2020年4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二、被告王巧玲向原告郴州市黄公平超市有限公司偿付租金85500元、电费1778元、违约金20000元(租金、电费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止),合计107278元,此款限被告王巧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清;三、驳回原告郴州市黄公平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王巧玲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元,由被告王巧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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