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科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5********3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3民初4590号
案号
(2021)湘0103执7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629024元;二、被告曾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12月25日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48419.01元,此后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本金162902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三、被告谢君彦、曾科然、桃源县弘茂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曾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君彦、曾科然、桃源县弘茂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洪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82元,减半收取109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91元,由被告曾洪、谢君彦、曾科然、桃源县弘茂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30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