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芳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1********03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31民初1353号 |
案号 |
(2021)赣0731执29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于都县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14242.29元(截至2021年3月1日),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21年3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加罚息;被告肖力华、袁芳莉、肖紫云、刘利珠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于都县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1628元,由被告于都县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