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效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3********2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8民终3264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3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变更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武效平对被上诉人赵化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被上诉人李明芳、张温温、张晓佳、张金弟、张玉民对上诉人王怀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503元,由被上诉人武效平、赵化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52元,由被上诉人李明芳、张温温、张晓佳、张金弟、张玉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