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东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5********1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1民初4682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49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庞东娜、张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北支行借款本金和各项利息共计265662.63元(截至2021年3月9日)及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2.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562.5元,全部由被告庞东娜、张盼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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