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02********0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03民初4280号
案号
(2021)川0903执28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腊梅偿还借款本金1638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163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腊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计1890元,由被告陈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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