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新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2********25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6616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6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台州市多格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260200元及截至2021年1月4日的违约金5101.1元及自2021年1月5日起以租金2602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台州市多格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第6页共6页三、被告顾正建、顾新福对被告台州市多格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正建、顾新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州市多格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8元,保全费1896元,合计7324元,由被告台州市多格工贸有限公司、顾正建、顾新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