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82********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3民初5205号
案号
(2021)湘0103执73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24万元;并以624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偿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二、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的100万元履约准备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的7948.7亩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编号lqdy0000286)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林汉静所持有的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林汉静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代为清偿范围内依法对被告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五、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林昌升所持有的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林昌升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代为清偿范围内依法对被告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六、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敏所持有的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敏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代为清偿范围内依法对被告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七、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铭名下位于常宁市宜阳办事处交通路1号湘源大厦(外滩首府)1栋1单元1905-1室(权证号:常房权证常宁市字第0702331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权证号:湘(2017)常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270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铭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代为清偿范围内依法对被告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八、被告林泽鑫、姚丽萍以其名下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西路2号鸿洲花园g3幢2401房(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韶字第0100109246号)对被告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林泽鑫、姚丽萍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代为清偿范围内依法对被告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九、被告林泽贤、彭月以其名下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国家森林公园莲花路1号韶关莲花小镇商住小区****)对被告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林泽贤、彭月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代为清偿范围内依法对被告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十、被告林汉静、林明凤、林泽贤、彭月、林泽鑫、姚丽萍、陈敏、林昌升、郑巧凤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汉静、林明凤、林泽贤、彭月、林泽鑫、姚丽萍、陈敏、林昌升、郑巧凤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代为清偿范围内依法对被告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十一、被告董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154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平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代为清偿范围内依法对被告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十二、驳回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984元,减半收取289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992元,由被告常宁市碧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林汉静、林明凤、林泽贤、彭月、林泽鑫、姚丽萍、陈敏、陈铭、林昌升、郑巧凤、董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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