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22********1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惠仲案字第056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4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申请人一许云华、被申请人二许美浓于2018年5月16日签订的《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提前于2021年3月11日解除。二、被申请人一许云华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6775.93元,手续费1144.97元、违约金794.93元,利息1668.46元(暂计至2020年12月22日,此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6775.93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许云华名下的车牌号为粤lk219p的帝豪牌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并对其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申请人许美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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