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娜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6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04民初700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1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娜伟、张秀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万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及借款的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7.7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如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发生在2023年6月3日之后,2023年6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11.62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石娜伟、张秀珍不按上述期限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被告石娜伟名下的漯国用(2015)第000067号土地及抵押时土地上的建筑物与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130010506号,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130010507号、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130010509号、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090011564号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石娜伟、张秀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