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姬红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7********34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23民初1595号 |
案号 |
(2021)冀0923执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金岗、姬红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曹金岗、姬红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